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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申請,於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實地查核申請人之度量衡標準器及實務操作。
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實地查核時,申請人應備妥實務操作之物品、標準器、相關設備及其操作說明文件。
實地查核未符合者,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重新實地查核;逾期不補正或重新實地查核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