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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發給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
前項審查時,檢驗機關得派員抽批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