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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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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