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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該案紡織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
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
二、輸出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
三、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
體。
四、其他經委員會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