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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驗機構應於開始執行裝運前檢驗三十日前,檢附其與進口國政府簽訂受託或被授權執行裝運前檢驗之契約報請貿易署備查。
前項契約內容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貿易署備查。
前二項契約內容如以外文為之,應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