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署署長或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