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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濟部或其委辦機構參加國外商展時,應公開甄選優良廠商或邀請特定對
象參展。另為充實展出內容,得由政府或其委辦機構價購或徵集其他優良
展品參展。
前項提供展品參展之廠商,必要時應負擔部份參展費用,並得指派專人參
加,當場洽談交易。但非經主辦商展單位之同意,不得現場辦理零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