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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藝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前項所稱同一營業
場所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