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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