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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查核集管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使用報酬是否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三、和解金之收入是否與和解契約相符。
四、管理費及和解金之支用是否符合其內部控制規定。
五、關係人交易是否詳實揭露。
六、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是否由董事長及主辦人員簽全名或蓋章並經董事會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