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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
二、申請登記之事項,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
三、遇有利害關係人爭執而其內容涉及私權。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不實。
五、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