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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