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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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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
二、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未滿五年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