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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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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