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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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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