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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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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但其規劃屬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如屬但書情形者,免附。
二、產業園區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及地形圖。
三、土地清冊。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
五、可行性規劃報告。
六、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文件。
七、依其他相關法規應備置之書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前項文件送請相關機關審查時,應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