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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
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
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
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前項所稱增資變更核准函,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函為準
。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公司於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
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
性產業核准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