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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附表。
附表十一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
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
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其免稅範圍,包
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
圖表附件: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PDF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