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
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
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