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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
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
,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