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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共同召集並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評估該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參與。
評估小組於作出創新實驗應予續行或終止之認定後解散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