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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