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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關(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創新標的採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一、創新標的以不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創新標的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