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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前條指定並公告之產業,本部得研擬輔導計畫,並向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支應,以採行下列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融資信用保證。
二、協助低利融資。
三、協助擴展海外市場。
四、提高相關科專計畫之研發補助比例。
五、專案協助受影響企業營運調整。
六、協助轉換業種。
七、其他有助產業升級轉型之調整支援措施。
本部提出產業輔導計畫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協助輔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