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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應於辦理評比之當年度七月底前,邀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
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
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代表、學者專家及行政
機關指派代表組成評鑑小組,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整體
招商績效進行評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