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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生物技術相關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
二、財務穩健,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使用票據經拒絕往
來尚未期滿者。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