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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各該開發
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
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