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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
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時,其內容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租購資格。
五、申請租購程序。
六、租金或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租售條件或應行公布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