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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其開發之工業新產品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工業發展上具有關鍵技術。
二、已擁有專利或特殊技術,能在短期內發展出雛型品。
三、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