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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