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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業所備置之檢驗電度表,每年應送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
度量衡檢定分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檢查。
前項所稱檢驗電度表係指第四條所稱之旋轉標準電度表及精確式電度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