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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書圖文件如有不齊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
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時,得徵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
礦業權者於申請程序中,得依法併行辦理該案所涉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關程序,並應將其辦理情形主動陳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