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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或無法改善,得令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變更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