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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
活動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