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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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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訓練結業證書或合格證明文件。但依第十三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紀錄者,免附。
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稽核表(附件一)。但非初次受遴用者且距前次離職之日未超過五年者,免附。
三、在職證明(附件二)。
四、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五、遴用單位出具之適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附件三)。
六、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遴用核准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三十日、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但遴用單位使用爆炸物目的消失時,應繳回所領爆炸物管理員證,辦理註銷。
第一項第五款附件所稱之適任情形,遴用單位應依據擬遴用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遴用單位應於該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遴用單位就該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認定之;擬受遴用人員或任職中之爆炸物管理員,亦得申請。
申請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書件。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爆炸物管理員變更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