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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