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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