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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察機關應設置存放國家機密卷證、資料及檔案之專區,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
前項國家機密卷證、資料之存放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前項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對於人員、物品之進出,應予以管制,並造冊列管,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