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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對電腦機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及有關安全防護
措施。
前項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
、異常及維護等情形,並定期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