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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