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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