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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選擇參觀公益慈善機構、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