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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
四、依法提撥補助、補償之支出。
五、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六、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七、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