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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報名參加雇用管理僱用測驗者,應繳交左列文件:
一、報名登記表二份,最近脫帽半身二寸照片三張。
二、學經歷或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證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服役或受訓之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登記表格式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