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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獄接收組應指定人員對新入監之受刑人為左列之講解:
一、行刑之旨趣。
二、在監應遵守之事項。
三、受刑人編級後所受之累進處遇。
四、報請假釋應具備之條件。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