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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二、行為人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三、其他法規有規定拒絕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者,依該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