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4: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有疑義時,承辦書記官得以公文、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報請檢察官核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