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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主任檢察官全面評核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長。
二、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