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核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