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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但
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而不能指
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
請核閱日起三日內再指定期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